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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基金资产管理业的基础不够坚实的重要原因是信托文化和以此为基础的法律环境发育不够。首先,我国自古以来重农抑商,土地及财产的非私有制环境很难激发人们管理财富的需求。其次,我国古代的“诚信”产生于儒家文化中的“礼”、“义”,侧重于修身养性、教化民众等道德范畴,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与财产、经济行为等联系较少,更不用说信托行为。而西方的“诚信”起源于契约关系并早已成为了一种法律原则,因此可以贯穿到一切经济行为中去。再次,财产继承的“诸子均分”制,浓厚的宗族情节,导致了社会信任资源匮乏,大大限制了委托理财这种信托行业的发展,同时也大大制约了社会财富的积累。即使在当前市场环境中,由于社会分工细化导致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的出现,社会信任资源的不足也是委托代理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根本原因。最后,纵观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历程,受托人侵害信托财产的现象屡禁不止,短短二十多年的发展时间,信托行业走过许多弯路,为何信托制度这一曾为英美国家资产管理行业创造巨大价值的制度在我国却显得水土不服呢?恐怕主要也是与我国缺乏信托文化及这种文化赖以生存的财产制度和遗产继承制度,以及缺乏信托法律框架的约束有关。
因此,重视并实现基金资产管理业的受托人义务是关系到资产信托关系能否正常运转、关系到资产管理行业能否长足发展的关键。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时间很短,过去屡屡出现风险,其主要原因之一是法律对受托人义务规定不够详尽,资产管理业对受托人义务的认识还很不够,缺乏对“受托人义务”深刻内涵的充分理解,进而很难全面、自觉地履行受托人的全部义务。 基金资产管理行业的盈利模式不同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主要奉行诚信原则(基金销售略有受托人义务);银行的主业是赚取存贷利差,保证支付能力,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受托人;保险公司的业务是以保障理陪能力为前提的公司资产最大化;财务公司管理的是自有资金,经营目标是自有资产最大化。上述机构与客户或服务对象的关系不是或不完全是基于信托关系,因此均不需要履行受托人义务。除此以外,一些产业资本和大型国有企业也相继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他们的文化特征和企业性质决定了其追求支配力和控制力的目标,与受托人义务文化存在很大距离。我国基金资产管理行业特殊的发展路径使得这些实体成为或将可能成为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股东。他们往往习惯于自身的经营理念,对受托人义务理解不深,容易影响到基金管理公司受托人义务文化的形成。因此,有必要大力宣扬以“受托人义务”为核心的资产管理行业文化,强化对受托人义务的理解,使之成为资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坚实基础。
受托人义务文化作为一种软制度安排,有利于加强对基金资产管理人的自我约束,防范道德风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同时,受托人义务是构建对管理人外部约束的基本参照系,据此完善相关游戏规则,有助于发挥基金投资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能。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衡量管理人受托人义务的履行情况,完善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效率。
中国正处在金融体系、金融结构的剧烈改革和调整过程中,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17万亿元,金融系统存款余额约30万亿元,存贷差约为10万亿元,大量的闲置资金没有得以高效配置,且给银行系统造成了巨大风险。目前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各种理财、集合投资、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汇投资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都将有一个长足发展。根据当前的发展态势及境外国家和地区的市场经验,将有大量银行储蓄资金转移到资产管理行业中来。基金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最为重要的资产管理和机构投资者之一,能否引导并管理好上述巨大的金融资产,担负起优化资源配置的使命,能否在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还需要认真领会受托人义务的深刻涵义,在业务开展中积极予以实施。
作者分别为: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客座教授和学者 |
| 中国证券报/ |